2007年11月1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租赁+抵押” 空手套白狼
检察官提醒:警惕这类多发的汽车租赁诈骗案
韦飞红 朱姗姗

  事件:
  王磊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,以从私家车主那里将车租来再转租他人的方式,赚取差价。后来,王磊等人将这些租来的车子抵押换取现金,用于挥霍,案发后还有3辆车未追回。11月2日,东阳市检察院批捕了涉嫌汽车租赁诈骗的王磊和胡永红。
  无独有偶,11月5日,东阳检察院又以同一罪名批捕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。据统计,东阳检察院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共受理了41件诈骗类案件,其中有18件是汽车租赁诈骗案,占46.7%。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,对汽车租赁、典当寄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。

  提醒:
  检察官仔细分析了这些案件,发现了它们的共同点,希望以此提醒读者们注意:
  一、犯罪手段以“租赁+抵押”为主,受害人以私家车主居多。18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以租赁形式骗得汽车后,均寻找下家进行抵押以换取现钱。受害人包括汽车租赁公司和非法出租私家车的个人,其中个人占78%。
  二、嗜赌人员作案情况突出。涉案犯罪嫌疑人中嗜赌者占89.3 %,实施汽车租赁诈骗多为筹集赌资。
  三、汽车租赁诈骗往往伴有伪造居民身份证,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。犯罪嫌疑人为不暴露自己的身份,往往采用购买并使用假身份证、假驾驶证、假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手段骗租汽车、典当或质押。
  四、同一被害人多次受骗的情况较多。在东阳检察院受理的这些案件中,受害人(单位)受骗2次以上的有13件,占72%。这与相关单位、人员的管理疏漏、警惕性不高,有着密切的关系。
  鉴于此,检察官除了提醒广大车主提高警惕、加强自我防范外,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、寄售行业的规范和整顿——严格汽车出租人的资格审查,规范租赁手续,增强出租人安全防范意识;严格租赁汽车缴纳押金制度,使诈骗分子无利可图;严格寄售商行的登记制度,将寄售商行典当信息联网,对同一人在同一时段租用多辆汽车的情况应提高警惕;加强对汽车租赁与典当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,各部门建立协作机制,及时交流信息、移送案件。